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劉韋廷律師 - 最新消息

《 事實概述 》 A先生於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吉林分社之帳號長年由其前妻所開設B公司借名使用,因B公司向C先生借款,以A先生上開帳戶簽發支票予B公司,後該支票跳票,C先生遂訴請A先生返還票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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